规章制度

渭南师范学院校园网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6-12-22      来源 :       作者 :      浏览量 :


渭南师范学院校园网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渭南师范学院校园网(以下简称‘校园网’)运行和使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上的信息和资源属于这些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其他用户未经所有者同意,不得使用这些信息和资源。

第三条 建设和运行校园网的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并与CERNET及其它计算机网络互连,为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 根据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有关条例,成立渭南师范学院校园网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监督和协调校园网的建设和运行;决策校园网建设、使用和运行中的重大政策性问题;研究如何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校园网管理委员会由校分管领导牵头,党政办公室、稳定安全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计财处、人事处、学生处、保卫处、图书馆、科技发展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等部门参加,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成立校园网专家小组,负责校园网的整体建设规划,解决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五条 渭南师范学院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为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校园网具体建设、规划、开发及校园网各项管理政策的制定等工作;负责受理全校的用户帐号申请、IP地址分配、系统资源配置、系统维护、安全防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为校园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协助各单位规划、建立二级子网,并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第六条 学校校园网实行二级管理,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部门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接入网络及用户管理

第七条 校园网接入的计算机系统和接入网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条件,符合学校规定的入网条件。

第八条 校园网用户分为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单位用户必须是学校的正式机构;个人用户必须是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在校生。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用户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与校园网连接前,必须先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在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处登记备案,然后向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经院校园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与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签署《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用户守则》。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只给经学校校园网管理委员会批准接入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分配IP地址、开设帐号并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域名。

第十条 校园网的用户必须严格使用由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对本单位的IP地址分配进行登记并报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备案,由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对校园网用户的访问权限进行一定的控制。个人用户在离校前必须到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办理取消帐户手续。

第四章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必须采取各种技术和行政手段,保证校园网的网络安全和校园网的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校园网是学校的公共服务设施,凡连入校园网内的计算机系统、网络互联设备和信息均受保护。未经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计算机连入校园网或使用网络资源;不得拆卸或改动光缆和双绞线的布线结构;不得移动或改动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设备的位置和接线。

第十五条 校园网工作人员和所有用户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犯罪活动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允许利用校园网传播违反国家政策的信息;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十六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所有用户应对自己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传播黑客程序、滥用网络进行游戏;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或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以及进行其他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十七条 各部门的上网信息必须先由各自部门领导审查,再由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和学校有关规定审查后才能上网发布,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有权检查用户在校园网帐户下的所有信息,如认为情况异常,有权关闭用户帐户,并要求用户作出解释。对发布在校园网主页上的新闻需各单位送报校办接受审查,不能直接送到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

第十八条 校园网的用户必须对自己的帐号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用户也不得把帐号转借他人,如出现他人使用帐号造成违法后果,帐户所有者负有责任。未经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和用户允许使用他人帐号的行为,视为偷窃,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校园网内通报和建议有关行政部门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直接报告有害信息链接和违法犯罪行为,由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判断有害信息的危害程度,然后再做进一步的处理。

第二十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园网用户,校园网络中心将对其进行警告、关闭帐户、停止网络连接等处理,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上的主页及管理信息系统的各类数据库,由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统一规划,由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制作上网;各单位的软、硬件资源,应在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指导下安排上网,使之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凡利用校园网进行的网络资源开发或应用系统开发,应由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统一规划。

第二十三条 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的所有交换机和所有服务器应每天24小时开机,并利用一切技术手段,确保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转。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网络监督管理工作将通过制订一系列规章制度,大力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按照法律、法规监测网上用户行为,严厉打击网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 网络监控工作的重点是规范用户网上行为,治乱治散,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活动。建立健全校园网管理的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用户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用户网络安全负责。确立校园网公共用户安全员制度,凡公共用户单位需指定专人担任网络安全员,负责检查、监督和清理各种不良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信息监控软件,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将指定专人对校园网进行全天实时监测,对发现的各种不良信息将及时处理并作好备案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园网各用户有义务配合党委宣传部和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的舆情信息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第六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个人用户的网络使用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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