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信息化项目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信息化应用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是指在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运用信息技术,为解决科研、教学、管理、生活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而构建的综合体系,由一个或多个信息化项目构成。为规范渭南师范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投用、验收、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加大项目推广应用力度,强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以下简称“五统一”),提高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和应用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
第二条渭南师范学院信息化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长期规划和各子信息化建设项目方案的审定。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向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备案。
第三条各单位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围绕教学、科研、管理三条主线,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提出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按照学校统一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有关管理程序报批。由财务、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纳入全面预算管理,按照学校项目管理程序执行。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组管理,由项目组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重大项目遇有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重要成员时,应提出书面申请,报渭南师范学院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审查,并报学校信息办备案。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实施单位。招投标工作按照《渭南师范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项目组(或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单位进行项目的详细设计并组织专家对详细设计进行评审,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七条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审核,并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和确认,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八条信息系统开发完毕,项目实施单位应先进行严格自测试,然后提交测试大纲、计划和用例,交信息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测试,并形成测试报告。
第九条学校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或1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学校信息办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和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阶段性验收。对发现的问题,责成实施单位整改,项目责任单位及时跟踪问题整改情况,并对重大整改进行复审,通过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条项目上线运行前,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检查软硬件系统安装调试情况,制定配套的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组织系统培训工作。实施单位负责对用户单位进行培训,提供全套资料和培训文档。
第十一条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应先试点、后推广。对在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单位要及时整改,经信息办和项目责任单位组织严格测试无误后,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开展项目推广应用工作。如发现的问题久拖未决,或实施单位解决不了,学校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应组织相关业务专家论证,做出是否继续、重新定位、中止或另择实施单位的决定。
第十二条项目进度需大调整的,项目责任单位和实施单位共同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报学校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审批;有重大技术方案或建设内容变更的,学校信息化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和论证后实施。
第四章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信息管理部门依据项目批复文件、总体设计方案、合同及附件,组织专家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专家组由项目审批部门、相关领域的业务专家和最终用户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第十四条信息化建设重大项目在系统平稳运行3个月、一般项目平稳运行1个月后,由项目责任单位和最终用户对项目的应用效果和满意度进行综合评价,达到预期目标后,方可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验收专家组提出的意见,组织对项目进行完善。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根据验收专家组的意见,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完善验收文档,同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由信息管理部门重新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章 系统应用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投入教学环境后,应保证至少1个业务周期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间,新业务流程、运作方式应与旧业务流程、运作方式保持并行。
第十七条 为有利于全校系统集成和信息共享,保障校园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学校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规划、选购和使用实行必要的规范和统一管理。需委托维护的信息系统,信息办负责审查系统服务商资质,并签订系统维护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要严格控制应用系统数据导入、导出权限;需与学校统一实施的系统建立接口时,必须报学校信息办和相关业务部门审批,各单位不得自行接入接口程序。
第十九条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系统运行、巡检和监控记录,认真进行每日巡检、每月检查,并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六章信息安全及备份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分为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内容安全三个方面。网络安全是指校园网基础设施的安全,设施包括:光纤通信线路、网络布线和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互联设备;系统安全是指承载校内各种应用系统的服务器、软件运行环境以及系统数据的安全;内容安全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服务方式发布的各种信息中具体内容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信息办暨大数据协同创新中心负责学校网络安全和系统安全,负责对校园网基础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对学校数据中心内各服务器的运转情况进行监测,对操作系统进行安全升级,对数据进行统一备份,保障校园网的畅通运行和各服务器的正常运转。
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其主管网站上的信息安全、业务系统的权限管理、系统安全和系统内的数据安全,做好数据维护以及必要的数据备份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上网信息实行分类审核。在学校主网站上发布全校性重要信息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方可发布;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发布的信息或本部门的网页由该部门负责信息管理的领导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或网页不得擅自在网上发布。
第二十三条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进行信息化建设时严格遵守国家对外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
第七章信息技术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信息技术队伍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中坚力量,也是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资源。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信息技术岗位设置体系。学校坚持“合理配置、科学管理、充分利用、有效开发、相对稳定”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引进、培养、使用和稳定信息技术队伍。建有信息系统的部门应设立专门的信息化技术岗位,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立信息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并纳入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信息技术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更新拓展知识结构,提高信息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科学、客观、公正的信息技术人员考核、评价、激励机制。对信息技术人员考核、职称晋升的评价方式和指标要紧密围绕岗位工作实际,重点考察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开发业绩、系统应用成效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信息办负责制定培训计划,不定期组织信息化相关理论、知识与应用培训教育和培训。各部门和院系要加强对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确保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更新。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