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渭南师范学院校园网使用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12-03      来源 :       作者 :      浏览量 :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渭南师范学院校园网(以下简称‘校园网’)运行和使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网是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以下简称CERNET)的接入单位和组成部分,其管理使用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有关条例,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规定。校园网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制度,网络上不允许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允许发布未经CERNET授权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校园网上的信息和资源属于这些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其他用户未经所有者同意,不得使用这些信息和资源。校园网上软件的使用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校园网上软件的使用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 建设和运行校园网的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并与CERNET及其它计算机网络互连,为我院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 根据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有关条例,成立渭南师范学院校园网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监督和协调校园网的建设和运行;决策校园网建设、使用和运行中的重大政策性问题;研究如何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校园网管理委员会由校分管领导牵头,由院办、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计财处、人事处、学生处、保卫处、图书馆、后勤集团、国资处和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参加,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成立校园网专家小组,负责校园网的整体建设规划,解决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 渭南师范学院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为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校园网具体建设、规划、开发及校园网各项管理政策的制定等工作;负责受理全校的用户帐号申请、IP地址分配、系统资源配置、系统维护、安全防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为校园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协助各单位规划、建设二级子网,并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第七条 学院校园网实行二级管理,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各自部门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并做好保密工作。各单位以实际情况成立网络管理小组或至少指定一名网络管理员。各单位网络管理员的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接入的计算机系统或接入网络的运行、管理并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负责保管和维护校园网主干网放置在本单位的设置;对本单位的校园网用户进行登记、管理并提供咨询;及时向学校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报告网络使用情况,并收集反映本单位用户的意见。

第三章接入网络及用户管理

第八条 校园网接入的计算机系统和接入网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条件,符合学院规定的入网条件。

第九条 校园网用户分为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单位用户必须是学校的正式机构;个人用户必须是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在校生。校园网向校外教育、科研单位提供接入服务,先由信息与教技术中心与申请接入单位草拟协议,报校园网络管理委员会研究,学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用户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与校园网连接前,必须先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在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处登记备案,然后向网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经院校园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与网络中心签署《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用户守则》。网络中心只给经学校校园网管理委员会批准接入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分配IP地址、开设帐号并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域名。

第十一条校园网为本校教职员工个人提供电话拨号入网服务。申请入网的教职员工须到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填写入网申请登记表、用户守则及公安部门备案表,携带身份证、工作证及交纳有关费用后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予以开户。用户用自行购买的调制解调器接入。

第十二条 校园网的用户,无特殊原因,均应采用用户单位和用户个人的汉语拼音名(或缩写)或者英文名(或缩写)作为帐户名,以保持帐户名的清晰性和简洁性。

第十三条 校园网的用户必须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对本单位的IP地址分配进行登记并报网络中心备案,由网络中心负责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校园网的接入单位和用户不准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十五条 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可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对校园网用户的访问权限进行一定的控制。个人用户在离校前必须到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办理取消帐户手续。

第四章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必须采取各种技术和行政手段,保证校园网的网络安全和校园网上的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校园网是学校的公共服务设施,凡连入校园网内的计算机系统、网络互联设备和信息均受保护。未经本单位网络管理员报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计算机连入校园网或使用网络资源;不得折卸或改动光缆和双绞线的布线结构;不得移动或改动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设备的位置和接线。

第十八条 校园网工作人员和所有用户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准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犯罪活动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允许利用校园网传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信息;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十九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所有人员用户应对自己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传播黑客程序、滥用网络进行游戏;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或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以及进行其他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二十条 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同时兼网络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网络安全员的工作接受学校保密委员会的指导,定期对本单位的校园网用户进行有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上自已网站的信息必须先由各自部门领导审查后才能上网发布,上学校网站的新闻及公告信息需由宣传部新闻中心审查后,由新闻中心上网发布。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有权检查、监督各用户在校园网帐户下的所有信息,如认为情况异常,有权关闭用户帐户,并要求用户作出解释。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的用户必须对自己的帐号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用户也不得把帐号转借他人,如出现他人使用帐号造成违法后果,帐户所有者负有责任。未经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私开帐户的行为,视为偷窃,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校园网内通报、经济处罚、关闭帐户和建议有关方面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本单位网络安全员、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和保卫处报告有害信息和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园网用户,校园网管理委员会将责成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对其进行警告、关闭帐户、停止网络连接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网络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园网上的主页及管理信息系统的各类数据库,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统一规划建设,由各有关单位及个人按要求制作上网;对各单位的软、硬件资源,应在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指导下安排上网,使之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运行费、校园网通讯费和校园网维护费由学校每年拨专款支付。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凡利用校园网进行的网络资源开发或应用系统开发,必须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统一规划,经校园网管理委员会批准,方可立项。

第二十八条 校园网的核心设备如主交换机和主服务器都应每天24小时开机,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应利用一切技术手段,确保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转。

第二十九条 校园网主干节点放置在各单位的网络设备和各单位的服务器、网络设备由本单位的网络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六章收费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个人用户的网络使用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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