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渭南师范学院关于加强网络舆情监控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3-12-03      来源 :       作者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特别是加强对校园网络舆情的引导与监控,防止不良信息对校园的侵害,促进和保障校园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网络舆情引导与监控管理

由宣传部和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共同负责,宣传部负责网络舆情引导和舆情监控管理,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从技术方面负责网络舆情监控与封堵管理,设专职网络舆情监督员,各二级学院、部门应成立网络舆情监控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并配备网络舆情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网络舆情监控工作。

第二条网络舆情监督员及管理员职责

(一)网络舆情监督员工作职责:负责监测校园网及各二级单位网站的舆情情况,了解各网站当前的舆情,及时将舆情通报相关单位网络舆情员,督促及时控制和引导,并作好日志记录和备案工作;负责跟踪各单位的舆情控制及引导情况,及时上报学校。

(二)网络舆情管理员工作职责:负责监测本单位网站的舆情,及时向网络舆情监督员通报备案;发现舆情或接到宣传部网络舆情监督员的舆情通报后,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网站管理员报告,对舆情进行控制和引导;负责向网络舆情监督员及时反馈舆情的控制和引导情况。

第三条网络舆情的引导与控制

(一)凡连入校园网的各级网站,如发生舆情,由各网站主办单位网络舆情引导与监控工作小组负责引导或直接删除有害信息。

(二)经监测发现在校园网以外的Web主页、BBS、博客、微博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发生有关渭南师范学院的舆情,及时报告校领导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并根据具体情况报上级有关网络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条自办网站的注册及备案

(一)凡在校园网上开办二级网站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单位,须到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备案。

(二)师生员工需在校园网以外开办以渭南师范学院为主题的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应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及时到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涉及党和国家,以及学校涉密的信息上网。

第六条师生员工不得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否定四项基本原则;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6)损害渭南师范学院声誉、形象的不实言论。

第七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学校可依规进行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 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息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七条 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拟建立接入网络的单位,应当报经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所需主机地址等资料。

第九条 接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四)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中心,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及其用户的管理,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为用户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务。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及其用户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根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的意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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