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设备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3-12-10      来源 :       作者 :      浏览量 :


为规范设备管理,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保证校园网的安全运行,更好的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的设备是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管理的所有设备,具体包括:

1.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管理的一切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

2.购买的软件和购买仪器设备时随机的软件(800元以上)。

3.各建筑物内交换机相连的光缆线路、交换机、机柜等设备。

4.各类维修工具(单价超过500元)。

第二条 设备管理应做到制度落实、职责明确。

1.对所有设备都应建立设备账并填制设备卡,落实专人管理。各科室建立设备分账,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建立设备总账目,做到账物相符。

2.领取一般耗材必须填写领料单并存档。

3.配发给工作人员的网络工具由个人使用和保管。

4.对于可公用又可私用的设备,原则上不允许擅自私用和转借他人。

5.对重要的文字资料要复制副本并存档。

6.主要网络设备(交换机、路由器、服务器、计费系统等)的密码必须由两人管理。

第三条 所有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外借。未经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领导批准,不得将网络设备借与校内其他部门或个人。未经分管院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将网络设备借与校外其它单位和个人。设备外借必须有借据。

第四条 新设备启用程序:

1.初验:查验外观、清点数量、核对型号、验收、建账填卡。

2.性能检验:加电后,检验其性能能否达到说明书所列指标。

3.各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安装使用。

第五条 各科室每学期定时对设备进行一次彻底检修,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维修管理。定期对设备内部进行清扫,长期不使用设备应定期开机检测。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每年对各科室设备统一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定期检查维护存放于各楼宇的网络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第六条 设备维修

1.未过保修期的设备如需维修,由各科室及时与经销商联系,按厂家承诺,及时维修或更换。

2.已过保修期的设备如需维修,由设备所在科室先向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领导申请,2万元以上的设备须经两位以上技术人员确认后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进行验收;10万元以上的设备须经中心组织三位以上专家小组确认,提出维修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由专家组进行验收。

第七条 各单位对其单位所属楼宇放置的网络设施负有安全保护责任,设备如有异常,应及时与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管理人员联系,不得擅自搬动、打开或维修设备。

第八条 禁止任何破坏网络设备的行为;由于用户使用不正当致使网络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损坏的,由用户承担经济责任。由于不可抗拒力所造成的网络设备损坏,维修和更新的费用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和用户协商解决。

第九条 设备报废,依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以上管理办法与学校相关设备管理办法如有矛盾,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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