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使中心工作人员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 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过错,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学院正常工作秩序,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因责任心不强而未能按时限完成岗位工作以及违反上级和院内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规为准绳,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第七条 责任认定时,要通过调查当事人(直接违纪违规者),走访知情人,查证有关资料和综合考核,进行客观全面的综合分析,做出实事求是的责任认定结论。
第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批评教育:实行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优(先进)资格或取消已获得的荣誉等方式。
(二)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工作岗位等 。
(三)纪律处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理:
(一)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如实向组织检查、改正错误的;
(二)对已出现的问题,能及时正确认识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积极查处减少损失或制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针对存在问题能够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四)履行了岗位责任制工作职责,其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仍出现问题的;
(五)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六)党纪政纪条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干扰责任追究工作的调查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受到批评,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四)党纪政纪条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未尽事项参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