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印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3-12-10      来源 :       作者 :      浏览量 :


1.部门印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

2.中心科室需要加盖印章,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方可用印。

3.印章不得盖在公文空白处或空白纸张。加盖印章时应使印章名称与公文具名一致,加盖印章必须端正,字迹清楚。

4.正加盖印章的公文作废时,必须当场销毁。

5.印章遭窃或遗失,必须立即向中心主任报告,并采取消除后果的紧急措施。

6.印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外出。特殊情况必须由非管理人员携带外出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期归还。

7.中心主任定期检查部门印章使用情况,以确保印章使用严格、正确。

   8. 用印应填写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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